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4年度,1780號
TPSM,94,台上,1780,20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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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0號
  上 訴 人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逢紹峰律師
        唐行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訴審判決(九十三年忠判字第一0號,起訴
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愛偵字第三十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陸軍第六軍團工兵組上校組長,主管該部
暨所屬單位之工程招、開標、監工、驗收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八十九年間該部承辦「陸軍紅柴林營區圍牆及排
水溝工程」(下稱陸軍紅柴林營區工程),包錫銘(另案審理)
先藉任職聯勤總部聯工署副署長之友人譚明德結識上訴人,再透
過任職陸軍總部後勤署副署長之軍校同學梁惟華囑上訴人就「陸
軍紅柴林營區工程」招標事宜協助包錫銘等人。同年三月三十日
「陸軍紅柴林營區工程」上網公告招標後,同年四月某日,包錫
銘、陳光遠(另案審理)即至陸軍第六軍團工兵組上訴人辦公室
,詢問該工程相關事宜及工程預算金額,上訴人明知該工程之相
關計畫書(包括工作項目、預算金額及工程圖說)於開標前不得
出示或告知競標之廠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卻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囑部屬吳光宗(業經判決
無罪定讞)將該工程計畫書等資料送至其辦公室,交予包錫銘
覽,並向渠等表示底價係依前二年之慣例以預算打八折計,包錫
銘將此訊息告知林淵源(另案審理),林淵源即向「衛達營造有
限公司」 (下稱「衛達公司」)負責人吳國賓借牌,以新台幣(
下同)六百三十萬元得標承作「陸軍紅柴林營區工程」,上訴人
則先後於同年五月十一日晚間在宜蘭市金水車餐廳、同年六月六
日在羅東鎮鵝家莊及同年六、七月間在台北市○○街某酒店分別
接受林淵源陳光遠包錫銘宴請或至有女性陪侍之酒店飲酒作
樂,嗣為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查獲等情。因而撤銷初審關
於上訴人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依牽連犯之例,從重仍論處其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有罪之判決書,須於事實欄就犯罪
構成要件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實,明白認定,翔實記載,並於
理由欄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始足為適用法律之準據。而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其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
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為該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先後在宜蘭市金水車
餐廳、羅東鎮鵝家莊及台北市○○街某酒店分別接受林淵源、陳
光遠及包錫銘宴請或至有女性陪侍之酒店飲酒作樂,係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罪,然其所收受之不正利益究有多少?攸關其得否依上開條例第
十二條第一項減輕其刑之事項判斷,自應於事實欄明確認定,並
於理由欄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原判決未於事實欄認定
上訴人所收受不正利益之數額,並於理由欄敘明所憑之證據及理
由,自不足為適用法律之準據。(二)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
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
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
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
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
,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
法。依卷內資料: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六點五十六
分,在桃園縣中壢龍岡第六軍團司令部批示同月二十日華澈字第
六0一四號文,有該號呈稿在卷可稽。如果無訛,上訴人於批閱
公文後有無可能於同日自桃園縣中壢龍岡驅車前往宜蘭金水車餐
廳接受林淵源等人之晚宴招待?殊屬可疑;又八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端午節,上訴人當日在雲林縣斗六市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六分公司刷卡消費四百八十二元,續於翌日(即六月七日)清晨
五時零九分在桃園縣中壢龍岡陸軍第六軍團司今部批示八十九年
六月八日華澈字第六八七五號令,復有華僑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表及上開案號呈稿附卷可證。倘若不虛,上訴人有無可能於同月
六日在雲林縣斗六市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刷卡消費
後於同日赴羅東鎮鵝家莊接受陳光遠之招待?旋於翌日清晨五時
零九分返抵桃園縣中壢龍岡陸軍第六軍團司今部批示公文?亦屬
可疑;另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三十日輪值第六軍團
總值星官,在軍團內留守,並於同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十九分,
在該團部批示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華澈字第八一二七號令,並有該
部八十九年度六月份總值星官輪值表及上開案號呈稿存卷可查。
則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仍在第六軍團輪值總值星官,
並批示公文,又如何驅車前往宜蘭金水車餐廳接受林淵源之宴飲
招待?尤有疑義。原判決就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未說明其不予
採納之理由,委有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三)有罪判決書之事
實一欄,為適用法令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
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
,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若事實認
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
,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
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先於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將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即系爭工程計畫書交予包錫銘閱覽,並向渠
等表示底價依前二年之慣例以預算打八折計算,係違背職務之行
為。嗣於理由欄又謂:「綜觀陸軍紅柴林營區工程自建議底價至
決標過程,均符合相關法令規範,衛達公司以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之最低價得標,屬於法有據,要難指摘上訴人有違背職務上之
行為」(原判決第二十頁)。其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前後
矛盾,併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四)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
法院判斷之自由,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如證據之本身依照吾人
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觀察,尚非無疑竇時,則遽難採為判決
之基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違背職務將系爭工程之相關計畫書(
包括工作項目、預算金額及工程圖說)於開標前交予包錫銘閱覽
,並向渠表示底價係依前二年之慣例以預算打八折計算,其後接
林淵源陳光遠包錫銘招待餐飲、喝酒唱歌,認上訴人告知
前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與接受林淵源等人之招待,相互之
間,有對價關係等語。第查本案預算為九百七十二萬五千元,若
打八折計則為七百七十八萬元,而底價訂為八百八十萬元,衛達
公司得標價額為六百三十萬元,其得標金額與預算、底價金額差
距數百萬元,若上訴人預先告知預算及底價金額,何以衛達公司
僅以六百三十萬元投標?其所圖謀之利益何在?事實仍欠明瞭。
原判決以上訴人告知前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與接受林淵源
陳光遠包錫銘招待餐飲、喝酒唱歌等不正利益之間有對價關
係?其採證是否與一般經驗法則無違,亦堪質疑。以上為上訴意
旨所指摘,及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
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理由欄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
不可分之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但書,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明 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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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