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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