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4年度,344號
STEV,94,店小,344,200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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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訴訟代理人 陳孟勤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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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