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遷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4年度,11號
SSEV,94,新簡補,11,2005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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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新簡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俊成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暐
右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五千二百四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一萬零八百四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
○○路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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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