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2號
MLDV,106,補,962,201708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邱竑智
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
      賴冠傑
相 對 人 謝火坤
      謝琳安
      謝金安
      謝阿雙
      謝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8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751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謝火坤謝琳安謝金安謝阿雙謝煥宗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
│編號│分   割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拍定金額  │
│  │              │ (㎡/元)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
├──┼──────────────┼───────┼───┼────┼───────┤
│1  │苗栗縣○○鄉○○○段00000號 │  2,600   │1,130 │    │ 634,000 元 │
├──┼──────────────┼───────┼───┤    ├───────┤
│2  │苗栗縣○○鄉○○○段00000號 │  2,600   │1,934 │ 4/16 │ 833,000 元 │
├──┼──────────────┼───────┼───┤    ├───────┤
│3  │苗栗縣○○鄉○○○段000000號│  2,600   │  25 │    │  16,000 元 │
├──┴──────────────┴───────┴───┴────┼───────┤
│                               合 計 │1,483,000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