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邱竑智
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
賴冠傑
相 對 人 謝火坤
謝琳安
謝金安
謝阿雙
謝煥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8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751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謝火坤、謝琳安、謝金安、謝阿雙、謝煥宗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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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分 割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拍定金額 │
│ │ │ (㎡/元)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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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鄉○○○段00000號 │ 2,600 │1,130 │ │ 63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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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鄉○○○段00000號 │ 2,600 │1,934 │ 4/16 │ 83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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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縣○○鄉○○○段000000號│ 2,600 │ 25 │ │ 1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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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48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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