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訴訟代理人 蔡裕豐
被 告 雷揚科技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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