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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