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40號
MLDV,106,補,94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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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徐阿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二、被告林美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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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