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鄧金福
法定代理人 邢敏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
○00號房屋之龜裂牆壁,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鄧金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