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38號
MLDV,106,補,938,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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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鄧金福
法定代理人 邢敏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
  ○00號房屋之龜裂牆壁,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鄧金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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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