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35號
MLDV,106,補,935,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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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謝金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鑫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和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伯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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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