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謝金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鑫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和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伯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