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劉燕湖
劉燕樑
劉菊枝
劉美玲
劉倚瑄
劉碧祥
劉碧明
劉碧彩
劉碧煥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美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提出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