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29號
MLDV,106,補,92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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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劉燕湖
      劉燕樑
      劉菊枝
      劉美玲
      劉倚瑄
      劉碧祥
      劉碧明
      劉碧彩
      劉碧煥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美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提出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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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