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鳳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9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