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71號
MLDV,106,補,871,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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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鳳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9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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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