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8號
MLDV,106,補,86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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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劉新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啟昌葉昇伊間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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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