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66號
MLDV,106,補,866,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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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孫中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佃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9,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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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