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