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9號
MLDV,106,補,859,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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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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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