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王俐心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陳錦升
被 告 陳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228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4,500 元×面積336.9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 分
之1 =758,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850 元,尚應補繳3,41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陳郁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