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蕭易發
蕭鴻猷
蕭鴻基
蕭鴻模
蕭鴻禧
蕭鴻祺
蕭瑞枝
蕭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
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
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
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
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
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
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
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蕭易發請求分
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
蕭易發起訴,蕭易發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0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 元外,尚應補
繳7,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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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被告蕭義發之│ 價 額 │
│ │(苗栗縣竹南鎮竹南段二小段)│(元/ ㎡) │(㎡)│應繼分 │(新臺幣,元以下4 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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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25地號 │ 65,708元 │ 68 │ 1/8 │ 558,5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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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26地號 │ 128,750元 │ 21 │ 1/8 │ 337,9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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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39建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8 │ 11,5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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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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