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楊彩玫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蔡滄松
蔡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20,500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18,500元=1,72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533元,原告尚應補繳594 元
。
二、被告蔡滄松、蔡滄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