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9號
MLDV,106,補,839,201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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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邱華榮
被   告 謝錦城
      邱雲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1,209,613 元,而其主張對被告謝錦城之債權額為1,320,00
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209,61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新臺幣,元│
│號│  (苗栗縣公館鄉齊佳段)  │(元/㎡)│(㎡)│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
│1.│432-3地號土地         │     │113.65│全部│  829,645元  │
├─┼───────────────┤ 7,300  ├───┼──┼────────┤
│2.│442地號土地          │     │ 11.86│  │   10,822元  │
├─┼───────────────┼─────┼───┤1/8 ├────────┤
│3.│443地號土地          │ 4,800  │ 43.91│  │   26,346元  │
├─┼───────────────┼─────┴───┼──┼────────┤
│4.│484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 ○○○○  0000000○  ○
○ ○○○鄉○○村0 鄰○○00○0 號)│         │  │        │
├─┴───────────────┴─────────┴──┼────────┤
│                            合 計│ 1,209,6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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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