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9號
MLDV,106,補,839,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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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邱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為若干?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84 、524 建號
  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謝錦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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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