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彭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李等5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
訴:
一、被告林錦李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暨具
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所示繼承人亦有繼承事由,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
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若有被告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