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8號
MLDV,106,補,82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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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彭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李等5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
訴:
一、被告林錦李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暨具
  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所示繼承人亦有繼承事由,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
  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若有被告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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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