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阿運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阿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