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22號
MLDV,106,補,822,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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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河運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河運、徐阿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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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