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0號
MLDV,106,補,800,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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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王淑宛
被   告 詹經
      詹秀花
      陳泰洋
      陳東碧
      陳輝
      陳進順
      陳武良
      陳枻泯
      陳姵均
      陳登山
      陳萬金
      陳志銘
      王金展
      王金亭
      王金英
      趙秀梅
      陳秀麗
      趙世賢
      趙世政
      趙秀玉
      趙秀如
      趙武中
      吳坤山
      許葉招
      洪許束
      許土坪
      許土墩
      許雲霞
      許天祥
      許天和
      朱張網
      張牡丹
      林麗華
      林根龍
      盧麗連
      張滎杰
      張瑩君
      張麗玉
      張國安
      曾春美
      林嬿芩
      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253 元(
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7,300 元×面積742.4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 分之1 =
903,2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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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