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9號
MLDV,106,苗簡,9,20170829,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9號
原   告 吳水寶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玉等162 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紀清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