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陳茂倉律師 被 告 辛○○ 巳○○ 辰○○ 己○○ 兼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地○○ 宙○○ 宇○○ 天○○ 丁○○ 申○○ 癸○○ 丑○○ 酉○○ 寅○○ 甲○○ 戌○○ 壬○○ 未○○ 子○○ 卯○○ 玄○○ 戊○○ 乙○○ 丙○○ 亥○○右當事人間遷出牌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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