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4年度,10522號
TPPP,94,鑑,10522,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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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22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丙○○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乙○○丙○○均申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
為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乙○○、秘書室主任甲○○、會計室主 任丙○○等 3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 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管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 、審核,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 ,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 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 ,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 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92年 4月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乙○○私藏 秘密帳戶,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即予自動調查,雖該院秘書 室主任甲○○案發後出境滯外未歸,致相關卷證資料不齊,惟 就調查所得資料仍顯出相關人員違失情節嚴重,茲將其違失事 實列述如下:
一、臺北榮民總醫院被彈劾人等,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 ,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亦疏於 監督、審核,致易員得以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款,情節 重大,核有嚴重違法失職:
(一)查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係47年臺北榮民總醫院(以 下簡稱臺北榮總)創院時所留下之經費,當時未循法定 程序繳交國庫,另以該院名義專存,由歷任院長及會計 主任決定用於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 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91年 2月25日秘書室主任 甲○○簽請臺北榮總院長核示,請准有效運用二九二九 專款,創造最佳效益,其內容略以:近日政府清查各單 位帳外帳,經查本案二九二九專款為前盧故院長遺款, 多年來均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



等;有鑒於近來存款利率快速下降及投資國內基金損失 ,致專款有所浸蝕,復考量目前政治環境複雜,本專款 雖非公款,然其存支仍有商榷之處,為應現實狀況變化 ,應改善前項所述專款運用方式;本專款即日起停止發 放主管年節獎金及顧問補助、公關費用等,並轉用於其 他適當用途,以創造合理合法之效益。院長乙○○於同 日批示:請易主任審慎處理(附件一)。易員即將該筆 資金陸續運用於投資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創盛公司)、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安立信公司),及購買多檔基金,並在乙○○院長 同意下將近億元用於彌補該院退休及離職準備金投資基 金之損失,餘款則全數移撥榮光幼稚園基金(附件二) 。
(二)行政院主計處依本院92年5月15日(92)處台調參字第092 0803532 號函之查核報告略以,該密帳既為該醫院成立 時所留下之專戶款項,應具公款性質,既為公款,則該 院於75年度由公務預算體系改制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時,即應繳交國庫,當時既未繳交國庫,則應 歸該醫院非營業特種基金所有,並應依規定列帳管理, 惟該醫院並未依規定繳回非營業特種基金並列帳管理, 該密帳款項之相關經手人員,顯有不當(附件三)。 (三)該筆經費因未納入機關內部會計之登帳、留存憑證、編 製報表、陳核主管等控管機制,肇致以現金支出部分無 法勾稽,經本院調查89年(註:甲○○89年 1月16日由 會計室主任調為秘書室主任)至92年慶齡基金二九二九 專款(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0000 000000000號 )及投資安立信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石牌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0000000000000號)等2個存款 帳戶(戶名均為臺北榮總),其現金支出計20筆,金額 達新臺幣(下同)2,538萬8,424元(附件四)。 (四)另抽查前述 2個存款帳戶90、91年之支出交易共26筆, 即發現下列 5筆轉帳支出交易部分金額係轉入易員私人 帳戶,金額合計為144萬5,127元(附件五): 1.90年1月12日,轉入 2筆,分別為50萬元及29萬8,616 元。
2.90年3月26日,轉入1筆13萬6,604元。 3.90年5月2日,轉入1筆14萬7,413元。 4.91年4月10日,轉入1筆36萬2,494元。 (五)查院長乙○○於接受本院約詢時表示,有關此專款之運 用,渠僅作決策,對於執行均交由甲○○全權處理,因



臺北榮總事務繁雜且其係醫師出身,對醫院之行政事務 之管理及監督非屬其專長,況甲○○在臺北榮總資歷深 且嫺熟行政及會計業務,基於分層負責之權責,從未予 以追蹤或瞭解(附件六);會計室主任丙○○則表示: 會計室於91年 2月以前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及以院長 名義致送年節賀禮,會計主任甲○○未交接此款項,會 計室沒有監督慶齡二九二九專款(附件七),足證該筆 經費既未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管控,復疏於監督 、審核,致秘書室主任甲○○得以恣意妄為,並順利挪 用侵占部分公款。
二、審計部於91年間清查各機關帳外帳資料時,臺北榮總被彈 劾人等竟隱匿不報,違反上級命令,情節重大,核有嚴重 失職: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 於91年 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 月 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是否有帳外 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 關財物資料,案經臺北榮總會計室會辦該院內包括秘書 室之各單位後,會計室依各單位之回復資料於91年 5月 24日以北總計字第 24448號函復退輔會,該院各單位目 前並無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亦未管有黃金、銀元、 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附件八)。
(二)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丙○○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援例代辦 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部分相關機關年 節賀禮,其經費及名冊均由秘書室主任甲○○撥付及保 管,是項業務於91年 2月結束(同附件七),顯見該院 會計室明知甲○○持續保管 1筆未入庫之帳外帳。該室 先則未對未入帳之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促其更正會計程 序,後於91年 5月24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即 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隱瞞 上述帳外帳情事,核其所為,違失情節灼然。
三、臺北榮總院長乙○○之投資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 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核有嚴重 違失。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
1.查院長乙○○於88年8月6日批准以臺北榮總工級人員退 休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投資購買元大新主流基金1億5,0 00萬元,復於89年 2月19日批准贖回上開基金部分金額 5,000萬元,另投資購買元富新世紀基金8,000萬元。92 年2月24日全數贖回上述 2基金,贖回時合計虧損9,278



萬940 元,嗣由甲○○簽請乙○○核可由慶齡二九二九 專款彌補上述投資虧損(同附件二、附件九)。 2.乙○○於88年11月9日另批准由榮光幼稚園資金購買2,0 00萬元傳山永豐基金;復於89年1月27日批准再購買2,0 00萬元大華高科技基金(同附件九)。惟於92年 2月24 日贖回上開 2基金時,發生投資損失1,091萬2,824元, 甲○○即將慶齡二九二九專款定期存款 5,000萬元與榮 光幼稚園所持基金信託憑單4,000萬元及定存單1,000萬 元互換,藉以彌補上述投資虧損(附件十)。
3.經查上述各投資基金案,均由甲○○或其指示之會計人 員上簽,未檢附相關投資計畫或專業風險分析,僅以存 款利率過低或創造利益等為由,即投資大筆資金於較高 風險之金融商品(同附件九)。院長乙○○於接受本院 約詢時亦表示,購買基金之目的,原係當時會計主任甲 ○○之建議,欲有效運用基金,創造利潤,然因股市下 跌,購買基金發生虧損,實非投資時所能預料等(同附 件六),顯見渠等投資購買基金之決策草率,事前未妥 善規劃評估,僅一味追求利益卻忽略公款避險保本之重 要性,致遭受鉅額損失,顯有違失。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公司部分:
1.據院長乙○○於本院約詢時表示,為掌握神經再生之關 鍵用藥(AFGF),故決定投資購買藥證,後由甲○○透 過元上企管公司提出「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案,其投資相關細節由甲○○處理,渠並不清楚( 同附件六)。
2.查本案於媒體披露後,乙○○即於92年 4月25日親至該 院政風室,交付安立信公司股票憑證,金額計1億5,600 萬元。惟查安立信公司於92年 5月26日辦理變更登記, 現金增資1億450萬元,其中元上公司持股 945萬股,股 款9,450萬元(附件十二),占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1億 7,250萬元之 54,係該公司最大股東,與臺北榮總匯 款予元上公司之金額達 1億7,060萬4,389元(附件十三 ),相差達7,610萬4,389元,如該公司另一大股東龍鈞 臣股款 6,130萬元(同附件十二、附件十四)係由臺北 榮總支應,則仍有1,480萬4,389元之差距。 3.經查臺北榮總投資安立信公司之決策,並未研擬投資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亦核與上開行政院86年12月 4日 以台(86)孝授字第 11132號函訂定之「中央政府營業 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未合( 附件十一)。該院院長乙○○僅憑其對甲○○之信任,



即任由易員逕行辦理相關事宜,其間復疏於督導,致臺 北榮總已匯出金額達 1億7,060萬4,389元,而僅持有安 立信公司1億5,600萬元之股票憑證。又查臺北榮總委託 之元上公司僅持有該公司 9,450萬元之股權,亦與上揭 各金額均不相同,且金額差距極大,臺北榮總對於安立 信公司營運情況既不瞭解,則對於其股權之確保令人擔 心。本院曾就投資安立信公司之決策過程詢問臺北榮總 相關主管,渠等表示該案簽辦過程均由甲○○辦理,因 該員行蹤不明,尚無法得悉(附件十五),足證該院對 投資決策之草率及內部控管存在重大缺漏,核有嚴重違 失。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
1.查臺北榮總慶齡二九二九專款項下於91年 4月10日投資 購買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 4,500萬元,依據銀行當日之 匯款紀錄,匯款人為甲○○個人名義非臺北榮總名義, 且臺北榮總相關人員於退輔會調查本案時均表示不清楚 本筆投資相關情形,內部控管顯已蕩然無存。
2.依易員所留下該公司之股票300萬股(4,500萬元)均記 明股東為朱張金雀,朱張金雀甲○○於91年7月1日簽 訂股權讓渡書(附件十六),將受臺北榮總委託代購於 朱張金雀名下之創盛公司股票300萬股(4,500萬元)轉 讓(交)與臺北榮總甲○○,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股權 移轉等,顯見甲○○借朱張金雀之名將公款投資之股票 移轉於渠名下,造成臺北榮總迄今仍無法決定如何處理 該股權,經查臺北榮總對於創盛公司之營運情況既不瞭 解,則對於其股權之確保亦令人擔心。
3.經查臺北榮總投資創盛公司之決策,顯未研擬投資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亦核與前述行政院86年12月 4日以 台(86)孝授字第 11132號函訂定之「中央政府營業及 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未合。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乙○○部分
按「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為臺北榮總組織規程第 5條 所明定。依該院分層負責明細表,預算運用(分配)計畫之 核定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係院長權責。臺北榮總院長乙○○於 87 年7月16日接任院長後,仍承襲歷任院長任內之制度,以 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 公關支出等,其明知該專款上開之收支實有待商榷,惟未依 規定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處理,復同意甲○○之建議 用於各項基金投資,其投資又未依規定研提投資計畫陳報主



管機關核准,致該筆公款遭受 1億369萬3,764元(工級人員 退休及離職準備金之投資虧損9,278萬940元;榮光幼稚園之 投資損失1,091萬2,824元)之鉅額損失;對於安立信公司、 創盛公司及各基金投資等復疏於督導,致該院秘書室主任甲 ○○有機會將公款轉入其個人帳戶,或在缺乏會計登帳、留 存憑證、編製報表、陳核主管等控管機制下以提領現金方式 規避公款資金流向之追查。嗣退輔會於91年5月3日以輔計字 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月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 函,要求清查臺北榮總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 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時,乙○○明知甲 ○○保管 1筆未入庫之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竟予以隱匿 ,於91年 5月24日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 之經費情事。核其所為,均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公務 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條:「公務 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 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等規定未 合,違失所在,洵堪認定。
二、甲○○部分
依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會計事務處理及各項經費 記帳憑證之編製係會計室主任權責。查甲○○於85年7月1日 至92年 4月23日擔任臺北榮總會計主任、秘書室主任期間, 明知臺北榮總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多年來均用於補助各 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等,實有待商榷,卻未依 規定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處理,復在院長乙○○同意 下用於安立信公司、創盛公司及各種基金之投資,其投資又 未依規定研提投資計畫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致該筆公款投資 基金部分遭受 1億369萬3,764元之鉅額損失,投資安立信、 創盛公司之損失尚難估計;又易員藉由院長乙○○之疏於管 控,竟將公款轉入其個人帳戶至少達144萬5,127元,且另以 提領現金方式規避資金流向之追查,恣意妄為,致公款去處 無從監查。嗣退輔會於91年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 轉審計部91年3月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臺 北榮總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 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時,又隱匿不報其所經管之慶齡二 九二九專款,並於92年 4月23日因相關單位展開調查而出境 滯外未歸,違失情節重大,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第 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



難規避,互相推諉…。」等規定。
三、丙○○部分
按「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 審核之範圍如左…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 程序之審核」、「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 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 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 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 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 前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 員應連帶負之」、「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分別為會計法第95條、第96條、第99條及第 102條所明定。 依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會計事務處理及各項經費 記帳憑證之編製係會計室主任權責。查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 丙○○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 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其經費及名冊均由秘書室 主任甲○○撥付及保管,是項業務於91年 2月結束,渠明知 甲○○持續保管 1筆未入庫之帳外帳,先則未依上揭相關規 定對未入帳之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更正其會計程序,後於91 年 5月24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即率爾以北總計字 第 24448號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 ,隱瞞上述帳外帳情事,未克盡會計主任之職責甚明,不僅 核與上開法令規定未合,且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 職務。」、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 ,互相推諉…。」之規定,違失情節灼然。
綜上,臺北榮總院長乙○○、秘書室主任甲○○、會計室主任 丙○○,渠等 3人怠忽職務,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即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臺北榮總秘書室前主任甲○○簽請乙○○院長核示有效運 用二九二九專款之公文。
二、甲○○簽請乙○○院長同意由二九二九專款彌補該院退休 及離職準備金投資基金損失之公文。
三、行政院主計處之查核報告。
四、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第 0000000000000號)及投資安立信公司(合作 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 0000000000000號 )等2個存款帳戶89年至92年往來明細。
五、部分金額轉入易員私人帳戶之5筆轉帳支出交易資料。 六、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
七、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
八、臺北榮總會計室簽辦經查核該院並無帳外帳、未入庫經費 之相關資料。
九、乙○○同意以榮光幼稚園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投資購買基金 之相關資料。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核榮光基金之資金流 向。
十一、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
十二、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 十三、臺北榮總匯款予元上公司之明細資料。
十四、甲○○委託龍鈞臣擔任安立信公司董事之授權委託書。 十五、監察院詢問臺北榮總相關主管之書面說明。 十六、甲○○與朱張金雀簽訂之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權讓渡書。
十七、臺北榮總組織規程第5條。
十八、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會計室)。
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為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乙案,依法提出申辯事: 查申辯人自87年 7月16日接任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後,即以榮 總之發展、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以追求榮總之最大利益為考 量。並依分層負責之規定,於作成決策後,交由部屬執行,詎 因部屬執行發生問題,申辯人亦遭彈劾,茲依彈劾文所列事項 ,申辯如下:
一、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 內部控管部分:
(一)查此筆專款係前任院長留下,其起源於何時?資金來源 如何?性質如何?是否為公款?申辯人接任前,此項專 款如何運用?其明細又如何?申辯人均不知悉。 (二)申辯人於接任院長後,甲○○仍是會計主任,申辯人認 為會計主任嫻熟會計事務,且會計室掌管財務,對於款 項帳目之登載、處理及控管均有嚴謹之機制,而此項專 款以前既由會計主任保管,其自應依會計室之機制,妥 適管理此項專款,故乃由當時會計室主任甲○○繼續保



管此項專款。
(三)有關此項專款之運用,申辯人僅作決策,對於執行則均 交由甲○○全權處理,因臺北榮總事務繁雜,且申辯人 係醫師出身,對醫院之行政事務之管理及監督非屬專長 ,況甲○○在榮總資歷甚久,又擔任會計主任,嫻熟行 政及會計事務,故對甲○○實際上如何執行此項專款之 運作,申辯人基於分層負責之權責,從未予以追蹤或瞭 解。甲○○利用管理此項專款之機會,牟取私利,實非 申辯人所能預見,申辯人對發生此事,亦深為難過與遺 憾。
二、審計部於91年間清查各機關帳外帳資料時,臺北榮總未呈 報此項專款部分:
(一)查所謂機關之「帳外帳」,應係指公款而言,然此筆專 款係由前任院長交接下來,其來源及性質,申辯人並不 知悉,故此筆專款是否合乎帳外帳之定義,申辯人實無 從判斷,而甲○○曾任榮總會計室主任,基於其專業知 識,對此應知之甚詳,然甲○○於榮總會計室奉命清查 有無帳外帳,而會辦秘書室時,於簽稿會核單上載明「 查本室無帳外帳情形」,此有甲○○蓋章之會核單影本 可稽(請見監察院彈劾文附件第78頁),因財務及行政 事務之管理非屬申辯人之專長,且申辯人又相信其專業 判斷,故臺北榮總乃向上級呈報「無帳外帳」之情形。 (二)但申辯人為杜爭議,認此項專款仍以繳回國庫為宜,乃 於91年 5月間指示甲○○儘速將此筆專款繳回榮總正式 會計帳目,惟甲○○報稱會計主任丙○○表示無會計科 目可入帳,然申辯人仍指示其須設法儘速處理。 三、投資決策草率,涉有違失部分: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
甲○○擔任榮總之會計主任,對於財經具有專業知識 ,88年、89年間因銀行利率甚低,資金存於銀行僅能獲 取微幅孳息,故甲○○乃建議將臺北榮總工級人員退休 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投資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 運用資金,創造更多利潤。申辯人係因相信甲○○之專 業,乃接受其建議。嗣後因股市下跌,購買基金發生虧 損,實非申辯人所能預料,對此,申辯人深感遺憾。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公司部分
1.因「慶齡二九二九」專款均是使用在與醫院相關事務用 途,申辯人曾交代甲○○所有款項之支付或投資均須合 法且須以創造醫院最大的利益為最大的考量。後來因神 經再生是鄭宏志醫師到瑞典卡洛林大學修博士時,於醫



學上重大發現,本來脊椎受傷會一輩子癱瘓,他在瑞典 作研究,成功的將小老鼠脊椎切斷後再修復,使小老鼠 能走路,這個成就就是Discovery和CNN都有報導此項成 就,他回國後,李登輝總統還特別蒞臨醫院召見視察, 而且現任陳水扁總統及夫人也來醫院,看有無治療總統 夫人之機會,後來獲衛生署許可進行人體試驗,初期成 果非常好,治療40餘病人,急性病人在 2年內受傷不能 走路的,都變成會走路,慢性病人知覺、排尿排便功能 也有改善。
2.按規定試驗所需第2期的藥,必有GMP藥廠所製造的生長 因子才符合規定,所以早先使用之生長因子均是由瑞典 實驗室基因合成,瑞典知悉臺北榮總在臨床試驗有大幅 的進展,所以希望臺北榮總跟他合作建 GMP藥廠來生產 AFGF(外用重組人類酸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因在 瑞典建廠須耗費時間且很貴,研發成果管理中心的同仁 就上網查,世界上有哪些藥廠製造生長因子,發現ADVA NTIS擁有此專利,但專利快過期,它發展優先順序排次 很後面,無在臨床應用上發展及研究,日本武田藥廠也 有此藥,但查無製造及相關訊息。
3.但後來查到大陸幾家藥廠,有製造AFGF,後來榮總研發 成果管理中心林山陽主任率領鍾肇雄鄭宏志劉宗榮 乃赴上海萬興等藥廠參訪,同時他們回來報告,認為上 海萬興藥廠最好,將進入人體試驗階段,而且價錢最便 宜,每毫克僅 3千美金,美國藥廠每毫克(mg)要價上 萬美金。若大量生產成本仍可大降,且依相關資料,若 投資買萬興藥證生產AFGF,可掌握AFGF來源,有效推動 神經再生研發計畫,同時亦可獲得很高之經濟效益,亦 可讓榮總在此方面居於領先世界地位,所以決定投資購 買藥證。因甲○○告訴申辯人,榮總不可直接投資安立 信生技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乃以榮總名義委託元 上企管顧問公司投資安立信公司,細節部分均係由甲○ ○執行,申辯人並不清楚。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
1.至於投資創盛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89年10月 間有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計畫,且張泰階發現「男 性荷爾蒙接受體激化蛋白」,和肝癌基因有關並獲多國 專利。張泰階於90年 1月17日將申請專利權轉讓給榮總 ,此有申請權證明書、申請專利宣示書讓渡書可稽。嗣 後因國光公司於90年11月20日來函表示因策略考量,將 榮總與該公司於89年10月 1日所簽訂之「合作研發合約



書」之所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因創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 達產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所以甲○○乃建議榮總 投資創盛 4,500萬元,申辯人認為此項投資亦可為榮總 提升研發技術及創造獲利,投資後續事宜是甲○○去接 洽。申辯人因平常事務繁忙,並不清楚執行情形。 四、綜上所述,申辯人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4年9個月期間 ,殫精竭慮,均以創造榮總之發展,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 ,為最大考量,而且已頗具成效,然因榮總事務繁雜,決 策思慮未周容或有之,然此均非申辯人所能預見。發生此 事,申辯人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度憂鬱,曾 多次赴精神科就診(證一),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眠 ,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爰伏請鈞會能俯鑒申辯人 畢生奉獻榮總,如今白髮蒼蒼,已屆退休之齡,若認申辯 人仍有行政上之疏失,亦請從輕處分,以安餘年,無任感 禱。
五、檢送證據(影本在卷):
證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
壹之壹、被付懲戒人乙○○補充申辯意旨:
為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乙案,茲補充申辯理由事: 一、投資決策草率,涉有違失部分: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
查88年、89年國內銀行1年期定存利率分別為5.03及5 ,利率甚低,此有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 率表可參(證二),甲○○乃建議將臺北工級人員退休 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運用 資金,為榮總創造更多收益,其中88年 8月11日投資購 買之「元大新主流基金」1億5,000萬元,於89年 2月24 日贖回時,獲得投資利益為1,199萬9,340元, 6個月獲 利率約23.99,遠比當時銀行1年定期利率 5高出甚 多,此亦有監察院彈劾案附件之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 項支用情形表(證三)可證,故投資基金之決策係為榮 總創造更大收益,且事實上亦曾符合預期,惟嗣後因股 市下跌投資基金乃由盈轉虧,惟此係國內外經濟情勢使 然,並非申辯人作成投資決策時所能預見。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部分
榮總鄭宏志醫師戮力於神經再生之研究,於醫學上有重 大成果,非但經Discovery、CNN等電視媒體報導,全球



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 ews Week)、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Post)、 國內商業週刊、大成報、民生報對此均有顯著之專題報 導(證四),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 9月間亦核准榮總施 行「創傷後脊髓及脊髓神經之修復」人體試驗案(證五 )。而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為AFGF。嗣經榮總研發成果 管理中心主任林山陽率領鍾肇雄鄭宏志劉宗榮赴上 海萬興等藥廠參訪,依據渠等評估報告(證六)以上海 萬興藥廠最好,將進入人體試驗階段,且價錢最便宜, 若投資購買上海萬興藥廠藥證生產AFGF,即可掌握AFGF 來源,有效推動神經再生研發計畫,同時亦可獲得很高 之經濟效益,亦可讓榮總在此方面居於領先世界地位, 所以決定投資購買藥證。故當初投資安立信是為掌握神 經再生之關鍵藥物AFGF,以發展榮總之神經再生研發計 畫,事前,均由相關人員對此提出評估。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
投資創盛公司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89年10月 間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計畫(國光公司於90年11月 20日將榮總與該公司所簽訂之「合作研發合約書」之所 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公司),而榮總張泰階研究員 亦因而獲得與肝癌基因有關之多國專利(證七),因創 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達產 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故申辯人乃依甲○○建議由 榮總投資創盛 4,500萬元,期能為榮總提升研發技術及 創造獲利。
二、申辯人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4年9個月期間,殫精竭慮 ,均以創造榮總之發展,永續經營及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 ,為最大考量,而且已頗具成效,茲將任內之重要績效, 臚列如下:
(一)自87年上任後,營運收入由 115億元大幅成長至91年的 145億元,每年均有盈餘,適當繳交國庫 2億7,412萬元 。
(二)每日門診人數由8千餘人增加至1萬餘人,作業量大幅成 長。
(三)研發成果每年發表論文約 610餘篇,領先其他醫院。 (四)承接臺北市立關渡醫院、署立宜蘭醫院協助醫療不足地 區民眾之醫療,增加醫院競爭能力。
(五)與金門縣立醫院合作,派遣醫師支援駐診,並設遠距教 學,提供偏遠地區醫療服務。
(六)二度獲得行政院頒發之國家醫療品質獎、創新藥袋標示



格式獲行政院參與暨建議制度建議案入選獎及91年度醫 療網站優良網站獎。
(七)改善病患服務設立單一窗口及網站查詢、掛號、諮詢等 作業。
(八)成立住院轉診中心,便利病患就醫。
(九)擴大推動社區醫療,深獲關渡、宜蘭、士林、北投等各 地區民眾之好評。
(十)積極推動全民健保醫療政策發展,被推為全國23家醫學 中心協會召集人。
三、自本案發生後,申辯人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 度憂鬱,曾多次赴精神科就診,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 眠,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爰伏請鈞會能俯鑒申辯 人畢生奉獻榮總,如今白髮蒼蒼,已屆退休之齡,若認申 辯人仍有行政上之疏失,亦請從輕處分,以安餘年,無任 感禱。
四、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二: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乙份。 證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項支用情形表乙份。 證四: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 )、新聞 週刊(News Week)、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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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