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熊先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漁牧業休閒觀光推展協會間給付設計費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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