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九七六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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