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93年度,1號
NHEV,93,湖勞簡,1,2005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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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
  原   告 劉麗鳳
  被   告 羅友聲
        林廷珊
        羅楊雙妹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八五巷六一弄三號二樓
        羅元宏
  右三人共同 羅之江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中關於「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巷一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弄一號四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永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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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