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4年度,99號
CLEV,94,壢補,99,200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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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終止租約事件,依其起訴狀意旨,應係表明終
止租約之意並要求返還坐落新竹縣竹北市○○○路一五八號房屋,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
課稅現值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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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