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4年度,106號
CLEV,94,壢補,106,200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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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被   告 東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叁
   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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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