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4年度,596號
SJEV,94,重小,596,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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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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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