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4年度,572號
SJEV,94,重小,572,200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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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原名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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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