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35號
MLDV,106,簡上,35,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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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吳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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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