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69號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被 告 洪明財 許玉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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