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807號
法定代理人 高達智
訴訟代理人 歐素月
被 告 洪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附註:
本件管理費係自民國93年11月起至94年3月止,共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