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4年度,806號
FSEV,94,鳳小,806,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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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806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耀鳴
被   告 林一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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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