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72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被 告 孫天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租用原告0000000號電話使用自民國93年6月起至93年8 月止,共欠電話費新台幣 (下同)13,195 元,履催不繳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積欠電信費用通知單為證。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