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65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被 告 謝清祥
簡錦春
陳信忠
黃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清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簡錦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信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建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1/4。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