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141號
MLDV,106,家親聲,141,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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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湯容貞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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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