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65號
MLDV,106,家聲,16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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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270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陳玉嬌(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與聲請人有 債務關係,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經聲請限定繼承( 104 年度司繼字第270 號),為瞭解卷宗內容,爰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查詢結 果、本院民國99年2 月4 日苗院源99司執天983 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 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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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