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3036號
KSEV,94,雄簡,3036,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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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036號
原   告 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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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