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143號
MLDV,106,家聲,143,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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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20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被繼承人陳智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 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在 案(96年度繼字第201 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 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yoube 申請書、歸戶查詢資料各1 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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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