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乙○○○○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乙○○○○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 民國94年4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乙○○○○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