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有新台幣柒佰柒拾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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