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相 對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被告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萬七千二百五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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