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109號
FYEV,94,豐補,109,200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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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余添泉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九百八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九百八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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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