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巳○○
癸○○
辛○○○
丁○○
寅○○
午○○
未○○
子○○
甲○○
戊○○
己○○
丑○○
乙○○
庚○○○
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辰○○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週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案件雖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但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丑○○提出照片二張,證明現況圖中F車庫位置,原本是老 舊豬舍,並不是通路或空地。本法官考慮再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因七十四年間分管協議圖上F位置是預定作為通路使用,當時雖然地上有老舊豬 舍,也不代表其他共有人已同意將F位置分歸被告丑○○所有。當事人分管之真 意,仍必須回歸該份協議圖為準。況且經過計算發現,丑○○、戊○○、己○○ 所取得之①⑯土地面積達一三三平方公尺,遠超過可建築建地(全部土地減既有 道路)的十八分之一〔(0000-000-00)÷18=96.8〕以上。丑○○、戊○○、 己○○都已經享有變相的福利,若再要求分配一塊F車庫用地,沒有任何堅強的 理由。
三、在目前證據下,只能認定F車庫是違反當初分管協議的非法占用狀態。本法官對 此案件一貫立場:分割方法儘量依據七十四年分管協議圖,如果有違反分管協議 而占用他人土地者,非法占用部分可以考慮保留,但必須以價金補償他人。本法 官考慮讓F車庫用地分歸丑○○所有,但丑○○必須提出價金補償全體共有人。 因F用地必須由全體共有的道路用地中劃分出來,所以必須補償全體共有人。若
丑○○堅持不補償他人,F車庫就予以拆除。
四、請各當事人到庭表示意見,如不能到庭,請預以書狀表示意見。五、原告請並查明被告「癸○○、辛○○○」之身分證字號。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