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朝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高朝成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高朝成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 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宣判, 惟因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 該部分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